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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木荣与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木荣,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735-2号申请执行人许木荣,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10。法定代表人黄伟华。申请执行人许木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应与申请执行人许木荣共同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裕安路西北侧三十三区商住楼05B栋505号房产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以许木荣为权利人的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登记至许木荣名下。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送达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意负担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提出异议,本院(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应与申请执行人许木荣共同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裕安路西北侧三十三区商住楼05B栋505号房产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以许木荣为权利人的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登记至许木荣名下,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负担办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隆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县住宅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裕安路西北侧三十三区商住楼05B栋505号房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许木荣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许木荣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