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洛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某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5号洛阳某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某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克辰执行员 :马宏良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卫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