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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张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胜,张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德胜。被告张曼。委托代理人周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胜与被告张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德胜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