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杰绪与宋大家、金孝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绪,宋大家,金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绪,农民。系被害人高玉凯之父。被执行人:宋大家,农民。现在劳改农场服刑。被执行人:金孝玲,农民。上列当事人非法行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4)胶南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7681.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7681.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胶南刑初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