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诗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诗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诗瑶,女,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诗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