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永艳与张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8-1号申请人王永艳。被申请人张新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永艳诉被申请人张新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因与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新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