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京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海燕、杨茂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京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吴海燕,杨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京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海燕,女,汉族,三台县凯河镇村民。被执行人杨茂森,男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天华镇村民。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海燕、杨茂森的银行存款18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