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美珍与赵志强、朱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珍,赵志强,朱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商初字第155号原告:王美珍。被告:赵志强。被告:朱学飞。原告王美珍与被告赵志强、朱学飞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赵志强立即归还借款5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并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代理费损失1万元;2.被告朱学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志强曾多次向案外人陶某某借款,2013年6月30日,双方就此前借款往来经对账确认被告赵志强尚欠案外人陶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当日达成还款协议,在协议上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月利率2%)并由被告朱学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二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故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再度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月利率1.5%)及违约责任,仍由被告朱学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被告赵志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未再履行。2014年9月1日,案外人陶某某将对二被告债权中的69万元及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王美珍,并通知二被告。经原告催讨,二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未再继续履行,故原告王美珍于2014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后双方于庭外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月利率1.5%)及违约责任等,此后,二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但尚余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未归还。原告催讨无着,再度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志强返还原告王美珍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赵志强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朱学飞对被告赵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00元(已减半),由被告赵志强、朱学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维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