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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彦伟与刘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伟,刘兆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冯彦伟。被告刘兆庚。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彦伟诉被告刘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彦伟撤回对被告刘兆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