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彦伟与刘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伟,刘兆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冯彦伟。被告刘兆庚。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彦伟诉被告刘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彦伟撤回对被告刘兆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