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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艳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根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艳军,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连永鑫,根河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葛艳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卫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职员。原告杨艳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4日由代理审判员王会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军的委托代理人连永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军诉称,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综合机动车辆保险。2014年10月4日10时,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蒙FSLx**保险车辆奇瑞轿车,行驶至呼伦贝尔根河市距离金河镇20公里处时,因躲车撞到桩子上。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12时46分向被告报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修理保险车辆,产生修理费9470元,被告未予理赔,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对原告的车辆损失9470元予以理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理赔,理由是第一,我公司对现场查看,发现车辆损失与此次事故没有关联性。第二,发生保险事故的修理时间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该起事故发生于上午6时左右,而在当日下午14时我公司查勘员去修理厂定损时,车辆的水箱及机盖已经修复完毕,这一情况有悖于当地的常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告杨艳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签定了综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0月4日10时,原告杨艳军驾驶的承保车辆蒙FSLx**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出发,行驶至离金河镇20公里处时,因躲车撞到桩子上。原告杨艳军于2014年10月4日12时46分向被告报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修理保险车辆,产生修理费947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保险缴纳发票一张,证明原告杨艳军在被告处购买综合机动车辆保险,且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根河市鑫顺达汽车修配厂出具的明细表2张,发票130张,证明原告修车产生修理费9470元。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杨艳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签订的综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辩称车辆损失与此次事故没有关联性,且修车时间有悖常理,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告杨艳军依法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不存在保险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被告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杨艳军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9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支付原告杨艳军保险赔偿款94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岩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