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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兰英、吴水清行政不作为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清,吴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水清。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兰英。再审申请人吴兰英、吴水清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兰英、吴水清申请再审称:对辖区内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我们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吴兰英、吴水清的诉讼请求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察的职责范围,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吴兰英、吴水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吴兰英、吴水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兰英、吴水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