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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詹学榕、张登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詹学榕,张登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胡建华,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詹学榕,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张登革,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詹学榕、张登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