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合才与被告济源市圣花蔬菜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才,济源市圣花蔬菜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陈合才,男,汉族。被告济源市圣花蔬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裴村焦克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庆霞,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合才诉被告济源市圣花蔬菜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4年7月开始,被告多次在其处进货,欠其货款585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8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合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