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中进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496号罪犯王中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长见村,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23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1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13日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3年9月13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刑期起止:2000年12月23日至2020年4月5日。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9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予以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2013年8月因喝酒记警告处分一次,2014年11月因私藏热得快扣考核分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阶段能较好遵守��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较好;在制鞋半成品劳作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生产劳动积极,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累计共获考核分122.8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中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辉审判员 徐 高 龙审判员 莫 仁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菁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