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丽与蔡晨钰、姚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晨钰,王丽,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晨钰。委托代理人:XX,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刘美,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鸣,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姚飞。上诉人蔡晨钰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原审被告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姚飞、蔡晨钰1999年结婚,2012年7月30日登记离婚。2010年10月14日王丽借给姚飞300000元,此款汇入姚飞银行帐户,但预先扣除了一个月利息6000元。当日姚飞向王丽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此后姚飞支付了部分利息,因无力偿还借款其于2012年10月14日在将原借条收回后另给王丽出具了借条,该条据载明:“今借到王丽人民币(大写)叁拾万整(¥300000.00)事由资金周转还款日期2013年3月15日前归还本金具条人姚飞”。借款发生后本金至今未予偿还。王丽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姚飞、蔡晨钰立即归还王丽借款本金294000元、利息141120元;2、姚飞、蔡晨钰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飞向王丽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理应及时归还,但至今本金一直未予归还,显属无理,故对王丽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9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在2010年10月14日双方约定了月息2分,但是在2012年10月14日姚飞重新向王丽出具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依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此时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王丽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蔡晨钰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综观本案,本案借款发生在蔡晨钰与姚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晨钰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借款为姚飞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本案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王丽要求蔡晨钰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94000元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姚飞、蔡晨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归还王丽借款本金294000元;二、驳回王丽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086元,由姚飞、蔡晨钰负担。蔡晨钰上诉称:一审认定2010年10月14日王丽借款给姚飞时,预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实际出借294000元,此与事实相符,但该借款系姚飞用于个人赌博、消费及挥霍,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王丽也知道姚飞有赌博恶习,仍然借款给姚飞,且出借款项时也未要求蔡晨钰在借条上签字,蔡晨钰对借款一事也不知情,故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蔡晨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丽对蔡晨钰的诉讼请求,判决姚飞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上诉费由王丽负担。王丽辩称:王丽不知道姚飞有赌博恶意,姚飞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明确约定了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王丽主张姚飞尚欠借款294000元,蔡晨钰对此事实也予以承认,且本案借款发生在姚飞与蔡晨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晨钰既未举证证明姚飞借款用于赌博,也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因此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蔡晨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蔡晨钰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上诉人蔡晨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侠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