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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劫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法定代表人谢勤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500398.40元,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定审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