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春宏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劫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宝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下村。法定代表人谢勤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500398.40元,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法定审限内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