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宇航。委托代理人:汤爱民。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