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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5栋1楼。法定代表人于新华。委托代理人彭忠森、罗文华,系公司职员。被告刘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