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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刚申请执行郭庆、郭超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谢刚。被执行人郭庆。被执行人郭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给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70元、执行费1587元的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对上述查明的情况,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结果查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