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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1.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