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住钟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25日被羁押,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旭”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钟某。张某甲谎称自己是幼儿园投资人并称要与钟某交往,在得到钟某的信任后,编造交纳房租、给司机发放工资等理由,分别骗取钟某人民币5,000元、2,760元、2,800元、6,500元,合计17,060元,后断绝与钟某的联系。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旭”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徐某。张某甲谎称自己在东门经营服装店并称要与徐某结婚,在得到徐某的信任后,获得徐某的信用卡及密码,随后编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以信用卡套现及购买手机的方式骗取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5,200元、2,700元、9,150元,合计17,050元,后将徐某电话加入黑名单。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旭”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程某。张某甲谎称投资程某的店铺并称要与程某交往,在得到程某的信任后,编造资金周转、缴纳滞纳金、请人吃饭、看病等理由,骗取程某人民币2,500元、7,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合计1,6000元。后程某多次催促张某甲归还钱财,张某甲则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断绝与程某的联系。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旭”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刘某。张某甲谎称自己是服装店和餐饮店的老板,并称要与刘某交往,在得到刘某的信任后,编造资金周转、验车、家里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刘某人民币4,000元、5,000元、3,000元,合计12,000元。后刘某多次催促张某甲归还钱财,张某甲则以各种理由推托。2015年2月25日,民警在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三合华侨新村90栋1306房抓获张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还被害人钟翠芳人民币17,060元、退还被害人徐娟人民币17,050元、退还被害人程亚萍人民币16,000元、退还被害人刘丽芳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涂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佳(兼)书 记 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