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办人:苏彩、生效时间:2015.05.27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那阳桥头北端。法定代表人:玉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2元,减半收取,为7781元,由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代理审判员  王燕凌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