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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陈宗太,刘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号原告北京华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法定代表人石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宗太,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ⅩⅩ大街ⅩⅩ号。被告刘绿云,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ⅩⅩ大街ⅩⅩ号。关于北京华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今风古韵餐饮有限公司、陈宗太、刘绿云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部分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宗太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宗太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ⅩⅩ大街ⅩⅩ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