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08号原告:胡某,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王宇飞,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84年10月16日,苗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发现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肖艳芳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