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溢明与赵恒康、常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溢明,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1-1号原告:金溢明,男,201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金龙杰,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恒康,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伍,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齐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玉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原告金溢明与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溢明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溢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溢明撤回对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溢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金溢明,男,201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高巷组203号。法定代理人:金龙杰,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高巷二组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804248654。被告:赵恒康,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镇大朱村芦庄村36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605270837。被告:常伍,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新集村后常庄48号。被告:齐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桥口村齐三组176号。被告:崔玉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张八郢村老西郢组226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13楼01-03单元、14楼。负责人:万忠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拐集村188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号(中粮大厦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溢明与被告赵恒康、常伍、齐超、崔玉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道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赵恒康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尚未侦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陆二明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