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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丽荣与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荣,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荣,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24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号*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3195303240821。被执行人韩宏,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2区**号楼*单元*楼*户,证件号码61030319740907201X。本院在执行杨丽荣与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丽荣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000元、执行费1475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