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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洋洋与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洋,王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周洋洋,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中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洋与被告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