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洋洋与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洋,王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周洋洋,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中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洋与被告王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多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