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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KWOK PUN CHEUNG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KWOKPUNCHEUNG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被告:KWOKPUNCHEUNG,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英国国籍。原告陈某某诉被告KWOKPUNCHEU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KWOKPUNCHEUNG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3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返回英国。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加上长期两地分居,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KWOKPUNCHEUNG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KWOKPUNCHEUNG返回英国生活,原告陈某某在中国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未曾团聚。2015年2月3日,原告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KWOKPUNCHEUNG离婚,并主张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处理。另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9日通过国际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KWOKPUNCHEUNG邮寄送达诉讼材料。被告KWOKPUNCHEUNG于2015年3月11日签收。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长期分居国内、国外两地,彼此未尽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某诉请与被告KWOKPUNCHEUNG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KWOKPUNCHEUNG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KWOKPUNCHEUNG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曼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