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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有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有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有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0303152801600378557)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