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振远与解桂红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远,解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220号申请人刘振远,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解桂红,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刘振远与被执行人解桂红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8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886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宝建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