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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鹤与封丘县应举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封执字第503号封丘县应举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周鹤诉封丘县应举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2015)封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封丘县应举循环农业有限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对封丘县应举循环农业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执行员:董利杰联系电话:828****书记员 :张俊龙监督电话:828****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封丘县支行户名:封丘县人民法院帐号:16-414101040020063-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封丘法院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