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守山、马骥与杜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山,杜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马守山,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执行执行人马骥,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杜飞龙,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马守山马骥与被执行人杜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马守山马骥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杜飞龙应给付马守山马骥欠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以上款项合计25260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马守山马骥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杜飞龙名下有辽PH54**、辽P391**两台江铃皮卡车,现该车已被法院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杜飞龙没有存款,现不知杜飞龙其下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00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