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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守山、马骥与杜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山,杜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马守山,男,住辽宁省绥中县。执行执行人马骥,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杜飞龙,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马守山马骥与被执行人杜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二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马守山马骥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杜飞龙应给付马守山马骥欠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以上款项合计25260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马守山马骥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杜飞龙名下有辽PH54**、辽P391**两台江铃皮卡车,现该车已被法院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杜飞龙没有存款,现不知杜飞龙其下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00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