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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富超与辽阳市冶化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超,辽阳市冶化机械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富超。被告:辽阳市冶化机械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吴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超诉被告辽阳市冶化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富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