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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吕燕与钟志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钟志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吕燕,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谦,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文,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燕诉被告钟志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吕燕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吕燕负担。审判员  曾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