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忠海与廉根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海,廉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朱忠海,农民。被执行人廉根有,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忠海与被执行人廉根有债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朱忠海的申请,被执行人廉根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忠海1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廉根有支付了案款10800元,余款申请人朱忠海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