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永志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志,董斌,杨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志,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斌,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丹宇,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峄执字第6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杨丹宇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丹宇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