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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拘留期限届满被太原市公安局释放,12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12时40分,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被告人杜某驾驶未挂号牌(晋A×××××)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并州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依法鉴定,周某符合车祸致其胸腔脏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依法认定,杜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杜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杜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万元,周某的家属对杜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双方证件复印件及网上查询比对结果、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晋安司法鉴定报告书、居民死亡证明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对被告人杜某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婧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