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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凤礼、毕素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凤礼,毕素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天合嘉园6#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杨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凤礼。被告毕素景,系被告姚凤礼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凤礼、毕素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姚凤礼、毕素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