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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开发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常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开发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常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涿州开发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瞿晓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常红,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供热公司诉被告金常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热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