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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邢南路季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兆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南圈头村西。法定代表人齐志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县明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阳县瑞英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