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被告余某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雅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