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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季李、熊守梅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季李,熊守梅,万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39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鲁影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颖颖,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李,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熊守梅,女,1966年5月4日生,回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季李。被执行人万子豪,男,200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季玲,女,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季李。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47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季李、熊守梅、万子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季李、熊守梅、万子豪支付人民币1,520,731.89元、利息人民币66,886.85元及律师费人民币77,229.1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