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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王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葫芦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王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葫芦岛市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被执行人王冠,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被执行人葫芦岛市第二运输公司。原告杨海涛与被告王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葫芦岛市第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兴旧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旧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