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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继勇与被告易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继勇,易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易继勇(曾用名易吉勇),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易军兰,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继勇与被告易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继勇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继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共计1235元,由原告易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