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易继勇与被告易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继勇,易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易继勇(曾用名易吉勇),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易军兰,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继勇与被告易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继勇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继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继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共计1235元,由原告易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