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铁明与李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戴铁明与被执行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3)嘉海商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铁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勤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34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勤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