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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士祥与卢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孙士祥,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炳华,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原告孙士祥诉被告邹继能、卢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孙士祥撤回对被告邹继能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孙士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炳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士祥诉称:2013年被告和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3年6月17日、2013年9月28日、2014年4月2日被告声称做酒生意资金紧张,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19200元,另外2013年10月2日,被告从郭成虎处借款4万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原告2014年4月29日向郭成虎为其偿还4万元。现原告找被告要求其还款,可是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9200元。诉讼中,原告起诉的159200元中有40000元是因担保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原告表示将另行起诉。另外由于邹继能已死亡,卢炳华与邹继能系夫妻关系,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卢炳华偿还借款119200元。被告卢炳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卢炳华与邹继能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7日邹继能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3年9月28日卢炳华与邹继能共同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4年4月2日邹继能向原告借款19200元,合计119200元,均出具有借条。2013年9月28日借条上注明2014年2月底还清,其他二张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邹继能于2015年3月因病去世,被告卢炳华至今没有偿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炳华偿还借款119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邹继能出具的借条二张和卢炳华与邹继能共同出具的借条一张,卢炳华与邹继能夫妻关系证明一份,滁州市殡仪馆证明一份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邹继能出具的借条二张和卢炳华、邹继能共同出具的借条一张,能够证明卢炳华与邹继能向原告借款119200元的事实存在。本案债务发生在卢炳华与邹继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炳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邹继能于2015年3月因病去世,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卢炳华偿还原告借款1192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士祥借款11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由被告卢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登安人民陪审员  戴先付人民陪审员  张俊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