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世财与高仕俊、朱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财,高仕俊,朱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赵世财,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姚沟镇五洲行政村五一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被执行人高仕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无城镇官镇小区,身份证号码3426236********。被执行人朱玉秀,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6231964********。申请执行人赵世财与被执行人高仕俊、朱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仕俊、朱玉秀拖欠申请执行人赵世财借款人民币3974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赵世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仕俊、朱玉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