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诉被告章某某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章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9号原告章某,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芦集乡马埠口村。身份证号413022197508075038。被告章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章某某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长 张永友陪审员 熊志强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