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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斌与胡宝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胡宝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胡宝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胡宝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8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宝年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斌饲料款68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宝年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一、被执行人胡宝年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斌饲料款6830元。双方协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宝年负担;三、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天福审 判 员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