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刊远诉、何超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刊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何超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任刊远,男,汉族,住兴平市丰仪乡高一村任中组38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231号。被告何超社,男,汉族,住兴平市金城路福瑞花园7号楼2单元4层东户。本院在审理任刊远诉、何超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原告任刊远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 长员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朝霞书 记 员 解联库 来源: